【大紀元2026年03月31日訊】(大紀元記者李君成加拿大溫哥華採訪報導)2026年加拿大報稅截止日(4月30日)臨近,不少華人仍對複雜的稅制感到困惑,尤其涉及跨境工作、家庭分居等情況時,更容易出現誤判,甚至影響稅務與福利。
近日有讀者向本報詢問:夫妻同為永久居民,太太帶孩子在卑詩省生活,擁有一份工作,房產也在太太名下;而先生長期在中國工作,去年只在加拿大居住了二十多天。這樣的情況,先生屬於稅務居民,還是非稅務居民?
針對這類常見問題,本報記者專訪了BCSUN.ca聯合會計所創辦人孫光芬會計師(Sunny K F Sun, CPA),解析華人在報稅時的誤區和容易忽略的關鍵細節。
很多人以為,是否報稅只看是否「住滿183天」。對此,孫光芬指出,這其實只是其中一項參考因素。
她表示,無論是加拿大公民、永久居民,還是持有工簽或學簽的人士,只要一個日曆年內在加拿大居住超過183天,就是報稅居民。比如陪讀媽媽或陪讀爸爸,「就有報稅的義務,而且需要申報全球所得,全球資產,甚至包括全球海外關聯公司」。
不過,她也強調,加拿大稅務局(CRA)在判定稅務居民時,更看重的是與加拿大的整體「居住關聯」(Residential Ties)。
例如:
• 是否在加拿大有住所
•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是否在加拿大
• 生活與經濟重心是否在加拿大
孫光芬說:「如果他跟加拿大有一個很強的居住關聯(Residential Ties),加拿大稅務局將這樣的稅務居民定義為『事實居民』(Factual Resident)。事實居民需就其全球收入在加拿大納稅,除非其已在與加拿大簽有稅務協定的國家申報並繳納相關稅款。」
對於不少「兩地跑」的華人來說,以為人在海外工作,就自然不需在加拿大報稅,但情況未必如此。
孫光芬(Sunny Sun, CPA)指出,如果是由加拿大公司派駐海外,且薪資在加拿大發放,即使長期不在加拿大居住,也沒有住滿超過183天,仍可能被認定為「事實居民」,需要申報全球收入。
另一種情況是,他的薪資由所工作的國家支付,那個國家已經與加拿大簽署了稅務協定(Canada’s Tax Treaties)。根據協定中的「社會關聯解除規則」(Tie breaker Rule),因為他生活、工作、繳稅都在稅務協定國,因此即使在加拿大有配偶和未成年孩子這樣的居住關聯,也可被歸為「視同非居民」(Deemed Non-Resident),避免了在加拿大的繳稅義務。
不少人誤認為,只要一年不住滿183天,就不會被當作稅務居民。
孫光芬提醒表示,如果「視同非居民」因為配偶和非成年子女仍在加拿大而常回來,接近183天,「就代表和加拿大的居住聯繫依然很強,那國稅局可能會去很仔細地檢查,你到底跟哪個國家的社會關聯性比較深」。
她補充說:「此外,視同非居民一般不應以個人名義在加拿大持有房地產,除非該物業用於出租,並按非居民身分申報及繳納相關租金稅。」
她建議,對於被視為非居民的跨境人士,應避免在加拿大停留時間過長,以免觸發被認定為稅務居民的風險。
回到讀者的案例,先生一年僅在加拿大停留約20天,是否屬於「視同非居民」?
孫光芬表示,仍需綜合判斷,「要看很多因素,然後來看你跟哪一個國家是比較近。」
例如:
• 是否在中國有全職工作
• 是否在當地報稅
• 是否在當地有房產或主要投資
她分析:「像這個個案呢,如果先生在加拿大一年只有20天,如果他能夠證明他在中國有一個全職工作,在中國有報稅,還有他的投資在中國比加拿大多,那這樣子的話,他就應該會被認定是中國的稅務居民。」
全球超過90個國家和地區簽有加拿大稅務協定,包括中國、香港、日本、韓國等。孫光芬說:「如果你在那邊長期工作生活,只是偶爾回來看看你的家人,我們就可以說你是Deemed Non-Resident(視同非居民)。」
由於每個跨境居住家庭或個人的具體情況有差異,具體個案建議諮詢專業人士。
孫光芬提醒,如果配偶被視為加拿大非稅務居民,主要收入未在加拿大申報,這樣的家庭將被認定為「衛星家庭」(Satellite family),進而涉及卑詩省的投機與空置稅(Speculation and Vacancy Tax)。
她說,每年在申報投機與空置稅時,「如果配偶一方一年才回來20天,並沒有在加拿大報稅,那這個家庭就可能被認定為衛星家庭」。
衛星家庭是指個人或夫妻,其一年內家庭的全球總收入有超過50%未在加拿大報稅。
她指出:「空中飛人家庭,就算這個房子百分之百是太太的名字,只要先生是『視同非居民』或『非居民』,而他的所得又高於太太的所得,太太就要繳卑詩省的投機與空置稅。在2026年是房價的3%,2027會增加到4%,就會很重。」
很多華人兩個國家來回跑,即兩地居住。作為加拿大稅務居民,應重視自己是否在加拿大住滿183天。
加拿大邊境服務局(CBSA)會記錄您的每次入境和出境資訊,包括陸路、航空或海路,並定期與加拿大稅務局分享。航空公司和船運公司的入境名單會直接上傳給加拿大邊境服務局。孫光芬說:「加拿大的系統是有方法看到你有沒有出國。」
除了衛星家庭外,房屋使用情況也會影響稅務。如果稅務居民或其報稅中的家庭成員,沒有人在加拿大的房子裡住滿半年以上,根據卑詩省投機與空置稅規定,哪怕不是衛星家庭,這房子也可能會被徵0.5%的空屋稅。
孫光芬提醒:「這個是很多人的誤區,就要小心,你一定要住滿六個月,或是你稅務居民身分的家人要住滿六個月。」
另外她建議可以把房屋出租6個月以上(長租)。「有獨立出入口,有獨立的廚房跟浴室,把地下室出租的話」,她說,「即可免繳卑詩省的投機空屋稅。」
在海外資產申報方面,也有不少人容易出錯。當相關資產超過10萬加元時,報稅時需填報T1135。
孫光芬指出,有些人以為透過加拿大銀行購買美國股票,就不算海外資產,其實並非如此。
她強調:「只要買的是美國的股票,哪怕是通過加拿大的券商買的,還是要做海外資產申報。」
「如你的海外資產總額超過10萬加元,在第7類資產中須按市值計算,而其它類別的海外資產則按成本值計算。」她說。
如果未填T1135,每年2,500元罰款;如果蓄意隱瞞,不僅要繳納罰款和利息,還可能被追繳相關資產利得的稅款。
不少華人家庭涉及跨境資金往來,但對相關規定了解不足。孫光芬指出,大額國際匯款通常會受到監管審查,需能說明資金來源。
她舉例說,「一位爸爸從香港匯50萬來加拿大。如果是在香港存了十幾年的一個定存解約,那麼需要準備這筆定存在香港銀行的歷史證明、解約證明;如果是從這位爸爸的公司匯出來,就要去解釋這筆錢到底是以什麼方式從公司出來的,是從公司拿到的股利呢?還是薪水呢?還是股東借款的還款?甚至可能要你拿出這個公司的財務報表,來證明這個公司確實有這筆錢。」
孫光芬說,如果無法提供證明文件,可能面臨兩種結果:一種是銀行必須把這筆錢退回海外;第二種,稅務局將這筆錢視為你的不明所得,可能會導致需繳納最高53%的稅率(卑詩省的綜合所得稅稅率約介於20%至53%之間)。
她強調,匯錢之前一定要叫匯款人很充分地、合理地去準備匯款資金來源證明,「我們有反洗錢法,你必須要證明你錢的來源是合法合理的」。◇